关于做好符合注册条件的2010年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合格人员执业注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符合注册条件的2010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执业注册的通知》(嘉市卫办〔2010〕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决定对通过2010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通过2010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有关注册条件的护理人员。
二、注册条件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护士执业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2010年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注册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并加贴照片;(可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10年度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卫技专业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5、指定医疗机构(一院、二院、中医院、红会医院、眼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四、注册步骤
(一)数据录入
已配备(一院、二院、中医院)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软件机构版的医疗机构必须进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录入2010年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首次注册数据。其它的医疗机构的注册数据由卫生局统一录入,将注册材料在11月25日前上交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请一院、二院、中医院注册数据录入后。所有材料审核无误后,将注册材料在11月25日前交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由我局制证后上交嘉兴市卫生局复审至省卫生厅终审盖章。
联系电话:85061872
平湖市卫生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