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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平湖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5 字体:

程应和(身份证号码:360428197210151432)

经查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罚款到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注:程应和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详见附件

 联系人:张国富、杨慎涛 联系电话:0573-85261220

    平湖市卫生局  

2013年 3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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