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8]25号)、《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应集中精力,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卫办发[2008]25号确定的相关信息公开目录,结合已推行的事务公开工作,及时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要依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加强网站建设,把单位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同时各单位要按要求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获取信息、接受现场申请。
凡是《管理办法》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各单位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地公开。市卫生局将依照《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平湖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