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王法军,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302016274:
本局于2012年10月27日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平湖市钟埭街道盛家浜5号租109室开展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你依法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详见《涉案物品清单》平卫医涉罚字[2012]34号);2、罚款玖仟(9000)元。
因你下落不明、查找不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平卫医罚字[201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注: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平湖卫生网站(www.phws。gov。cn)
平湖市卫生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