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09〕7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发〔2007〕69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为做好浙江省卫生强市强县的申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强市强县是卫生强省建设的基础,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标志,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创建卫生强市强县对推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创建卫生强市强县,缩小区域、城乡、人群间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差距,提高卫生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人群健康水平,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使创建工作成为当地政府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浙政发〔2006〕55号)、《考核办法》、《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浙卫发〔2008〕7号)和《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细则(试行)》(浙卫发〔2008〕327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各项创建工作。
二、对照《考核细则》,申报指标自评合格、且对照评分指标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的市、县(市),可以根据《考核办法》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强市强县考核管理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政编码:310009,电话:0571-87838367,传真:0571-87838359,电子邮箱:gwb@zjwst。gov。cn)。
三、省卫生强市强县考核管理办公室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考核细则》和《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申报考核规程(试行)》(见附件),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市、县(市)进行材料审核、调研和考核。
附件:《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申报考核规程(试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