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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
来源:安吉县卫生局 更新:2013/6/26 字体:

浙卫办医[2 0 1 2]8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11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相关规定,规范本辖区本单位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一切行为,依法落实监管责任。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人体器官,对违法违规开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前期通过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制度,严格执行并规范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要严格按照诊疗科目依法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其他形式和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

三、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核定的移植医院要严格执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不断窑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活体器官移植的管理,强化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移植流程。

四、各市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重点对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排查情况于2 O 1 2年3月2 5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蔡利辉

联系电话:0571-87709097

邮箱:907939332@qq.Com

(此件公开发布)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

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近来,部分地区发生了数起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违法开展器官移植手术事件,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

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对于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次;对于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医务人员从事违法违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的医务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医务人员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对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29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是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格执法,决不姑息。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于2012年3月31日前书面报我部医管司。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 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2773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mohygspjc@163。com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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