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卫〔2009〕151号
各县(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我市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特制订《湖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形式。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湖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县区、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能负责辖区内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种。
第五条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⒊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第六条 市、县(区)组织的学术活动、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⒉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⒊年度计算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⒋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八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⒈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⒉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⒊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⒋参加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九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⒈参加市、县(区)组织的学术活动,其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参加会议,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必须参加会议);
(4)专题学术交流,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5)参加听讲者按每小时授予0.5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参加市、县(区)组织的学术活动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⒉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自学结束后,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职能科室组织考核,按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⒊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 第1作者 | 第2作者 | 第3作者 |
国外刊物 | 10学分 | 9学分 | 8学分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刊物 | 6学分 | 5学分 | 4学分 |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学分 | 5学分 | 4学分 |
省级刊物 | 5学分 | 4学分 | 3学分 |
地(市)级刊物 | 4学分 | 3学分 | 2学分 |
内部刊物 | 2学分 | 1学分 | 1学分 |
⒋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课题 | 10学分 | 9学分 | 8学分 | 7学分 | 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学分 | 7学分 | 6学分 | 5学分 | 4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6学分 | 5学分 | 4学分 | 3学分 | 2学分 |
市卫生局或县、区级课题 | 5学分 | 4学分 | 3学分 | 2学分 | 1学分 |
⒌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计算。
⒍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⒎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计算。
⒏各类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⒐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⒑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培训时间达6个月以上者,或在职学历教育,按计划完成当年度学习任务,考试合格者,视同完成当年Ⅱ类学分。
以上Ⅱ类学分:参加市、县(区)组织的学术活动的,由组织单位负责授予;其余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授予。
⒒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⒓经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授予的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不得授予Ⅰ类学分),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十条 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第五章 学分证发放
第十一条 Ⅰ类学分证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Ⅱ类学分证由湖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格式。
第十二条 Ⅰ类学分证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学分证,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学分证须经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市、县(区)组织学术活动发放Ⅱ类学分证的,需在活动举办2周前,由组织单位列出学术活动报告单(包括时间、地点、组织部门、组织负责人、学术活动项目、主讲人或作者、准备授予学分值),报湖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分中心认可备案,结束后2周内将学分发放清单报分中心。Ⅱ类学分证需加盖湖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分中心及组织单位印鉴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参加在外省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所获学分经本单位签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学分登记
第十六条 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分登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学分登记后应在学分证上加盖“已登记”图章及登记日期。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学分证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职能科室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于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分中心,市继续医学教育分中心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全在线。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卫生局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各县(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监督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学分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档案建设、学分登记以及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等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