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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2012年医学类硕、博士研究生及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公告
来源:上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根据《上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紧缺型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开展2012年度上虞市卫生系统医学硕、博士研究生及紧缺专业本科生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计划:

共计划招聘医学硕、博士研究生51名,紧缺专业本科生14名,具体详见附件一。

二、   招聘范围:

2012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的硕、博士研究生及紧缺专业本科生,户籍、生源不限。

已被上虞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录用的不得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卫生事业;

3、具备招聘岗位(专业)相对应的专业及学历资格;

4、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

四、招聘办法和程序:

1、网上预报名:自公告之日起,有意者填好《上虞市卫生系统招聘报名表》,并把个人简历(含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数码照片[160像素(高)×120像素(宽),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文件类型为JPG,照片务必清晰])、相关证件、成绩单的电子稿件发至报考单位的电子邮箱,预报名时间截止2011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根据报名情况,经综合比较后,按小于或等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电话通知面试人员。

2、现场确认:接到电话通知的应聘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医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历、学位证书、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及学校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备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规定时间到各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3、考试:分实践操作考试和面试,满分各100分,各占总分50%,面试不足60分者淘汰。考试由市纪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4、体检:根据录取计划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名单,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已明确体检者,不得再到本系统其他医院面试。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5、签订就业协议:经考试、体检合格后,拟录用人员须于面试结束后3天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6、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其德才表现和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其中被认定为不宜聘用对象的(详见附件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7、聘用。考核合格者于2012年8月中旬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事业编制。

五、其他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淘汰处理,已录用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的,或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

3、经审核毕业生档案中有不宜聘用情形的;

4、报到时不能出具录用职位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二)已与市内外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或聘用(劳动)合同的,不能提供解约或解聘证明书的不予录用。

(三)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未通过首次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允许延长一年,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两年内仍未通过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因各种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在应聘面试合格人员中于2012年8月20日前按顺序替补体检、考核并聘用。

本公告由上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5-82116899 

附件一:《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2012年医学类硕、博士研究生及紧缺专业本科生计划》

附件二:《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2012年医学类硕、博士研究生及紧缺专业本科生不宜聘用对象认定办法》

附件三:《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2012年医学类硕、博士研究生及紧缺专业本科生报名表》

    

浙江省上虞市卫生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上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2012年医学类

硕、博士研究生及紧缺专业本科生不宜聘用对象认定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宜聘用对象: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聘过程中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有不宜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核结论。自考核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核结论为不宜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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