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足浴场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对外营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证对象:全市所有的足浴场所经营单位。
二、办证地址: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卫生窗口(联系电话:82129017)。
三、办证时限:即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
2012年8月1日开始将依法对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足浴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上虞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