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扎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扎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对照《办法》,认真总结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查找差距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二是要根据《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168号)(附件2)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制度与落实措施。三是要加强教育培训,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办法》专题培训工作,通过分头自学、集中培训、评价考核等途径,使医疗机构管理者、医务人员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目标要求,熟悉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做到人人知晓,主动执行。
二、 严格规范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的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经市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并经核准后方可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未经市卫生局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在《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基础上,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市卫生局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二级以上医院要及时将考核授权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我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全市医疗机构公布,并报绍兴市卫生局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附件: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168号)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