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机构
进行2013年度校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的规定,决定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2013年度校验。现将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与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1.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校验工作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进行校验前自查,切忌走过场。
2. 自查应把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等作为重点,对法定许可事项进行清理、检查工作,逐项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上虞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应予以注销;卫技人员执业资格与所在岗位不符的,应予以调整;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要及时整改。
3.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分级评审结果和日常督查意见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作出校验结论的重要依据。
4. 村卫生室申请校验,应提交村民委员会与拟聘任乡村医生签订的承担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的聘任证明。
5. 各乡镇(街道)医管会应以医疗机构校验为契机,合理调整村级医疗机构,凡撤村改居的村卫生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不再予以校验,并由居委会申请办理原村卫生室注销手续。
要求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递交资料
1.市级医疗单位及乡镇(街道)卫生院、厚诚口腔医院、舜江医疗、康丽医疗、计生指导站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其余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附件2)、《上虞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附件3)。医务室和诊所还需递交《卫统1-3表》(附件4)、《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5)。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 医疗机构执业分级评审结果(由卫生监督所提供)。
4.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床位、诊疗科目、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执业项目的还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5.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质控中心检查、指导及落实整改情况。
6.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请医疗机构于6月1日前将上述资料递交局行政许可科(便民服务中心2楼56号卫生窗口)。
附件: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3.上虞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人员设置登记表
4.卫统1-3表
5.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
上虞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