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爱卫〔2010〕1号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2009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爱卫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了表彰各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成绩,进一步促进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发展,决定评选2009年“新昌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全县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成员部门。
(二)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
各乡镇、街道、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各爱卫办专职爱国卫生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积极组织辖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2、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完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较好地履行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职责。
3、在卫生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在全县爱国卫生工作中发挥了示范作用。
4、爱卫会成员部门、单位主动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二) 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
1、热爱爱国卫生工作,有奉献精神,从事爱国卫生工作满三年以上。
2、组织协调能力强,与爱卫会成员部门沟通协调良好。
3、勤于学习,努力工作,有创新、创业、创建业绩,具备爱国卫生业务和管理专长。
4、在卫生创建、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5、信息报送工作好,能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爱国卫生工作信息。
三、名额分配
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6名);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17名),具体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形式进行,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评选要求,结合平时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并择优向县爱卫办推荐,县爱卫办审核后提请县爱卫会命名。
五、奖励办法
对在本次评选活动中取得“新昌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县爱卫会将授予奖牌或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希望各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评选,并填写好《新昌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1)、《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件2)后,于2010年2月6号前报县爱卫办。
联系人:裘乐林,联系电话:86025203。
附件:1、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分配表
2、新昌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3、新昌县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绍兴市爱卫办,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创建
办,县爱卫会正、副主任。
新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