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医疗机构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现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于11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要对所属医疗机构有关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和检查,并于11月1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我局。
三、请市院内感染质控中心、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于11月15日前共同制定我市便携式血糖采血仪采血笔的临床采血操作规程和临床使用管理规范,报我局后下发指导全市医疗机构。
联系电话:88995990,传真:88995970,邮箱:wsjzwz@163。com.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诊疗行为 规范 通知
抄 送:省卫生厅、市府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院内感染 质量控制中心、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
温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