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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青溪镇卫生重建医疗队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温卫办〔2008〕174号

 

于驻青溪镇卫生重建医疗队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驻青溪镇卫生重建医疗队:

经市政府批准,我局购置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牌号浙C/90369)作为我局对口支援青溪等3个乡镇卫生重建医疗队的工作用车。为了规范车辆使用,根据市卫生局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文件精神,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车辆使用

该车辆由医疗队队长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用车、安全管理、加油和维修费用支付等一切事务。应根据地震灾区卫生重建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率。原则上在我市负责卫生重建的3个乡镇区域内使用,并做到就近加油、就近维修。确应工作需要出车外地办理事务,由医疗队长批准后方可出车。日常工作到附近地点开展培训、指导工作等一般事务应选择当地的其它交通工具,非工作需要不予派车。车辆的保险、年审、养路费交纳等手续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  车辆管理

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旅游点等公共场所。车辆要有固定停放点,以免发生车辆被盗、损坏等现象。队长要严把车辆使用、加油、维修费用的审批关,车辆费用一次性支出800元以上,应报市卫生局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支付。每期医疗队交接班时,医疗队队长之间应做好车辆的车况、公里数登记及相关证件等移交手续,同时报市卫生局办公室备案。

三、  驾驶人员管理

驾驶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驾驶山路经验,持有B级或与车辆相适应驾驶证。驾驶人员要把安全行车和医疗队形象放在第一位,注重个人行为,遵守交通法规、职业道德,精心保养车辆,做到出车前有检查、回场有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联系人:何相国、邵文超  联系电话:0577-88990577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抗灾  车辆管理  通知

抄  送市纪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温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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