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浙卫发[2010]1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报名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评审的文件依据请参阅省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浙卫发[2010]144号)文件执行,相关文件请到温州市卫生局网站查阅(网址:www.wzswsj。gov。cn)通知通告栏。
二、提交论文要求。按省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一、二级论文,以《2010年修订稿》为准。三级论文仍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2010年修订稿》,而曾列入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的一、二级论文,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发表,在201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中暂按一、二级论文对待。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申报上一级职务当年6月30日止。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的依据。
三、课题要求。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有在任职期间已经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评审)的课题1项,如课题为第二作者,该申报对象必须有一篇与课题内容相关的第一作者论文发表。有关课题的要求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工作的通知》(温卫医〔2005〕40号)文件执行,课题结题截止时间6月30日。
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继委发〔2007〕07号)文件规定,所有申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分,5年内累计25-50分;Ⅱ类学分15-20分; 5年内累计75-100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今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计算从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12月底止,申报人员须完成五个年度学分。请各单位于6月25日前将《学分登记册》统一集中送市卫生局政工处,由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方可报名。
五、执业资格问题。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
执业医师、
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六、人机对话考试。评审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其中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先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同时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评审对象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网上申报。浙江省高级卫技职称评审申报管理系统已升级,申报对象可直接在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八、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要求。市级医院临床医生晋升前下农村(包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的通知》(温卫医〔2005〕26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其中有1次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到农村服务,下农村完成时间截止评审当年6月30日。在上报材料时提交当地卫生局和接受单位签署的《温州市城市医院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鉴定表》和《温州市城市医院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考核表》原件。
九、社区方面要求。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规定执行,其申报全科医学、护理专业的人员需提供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十、材料上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2)。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同时将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上传温州市卫生局,各单位请在7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市卫生局政工处,逾期不予受理。上报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十一、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单位在上报有关评审材料前,要将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及综合表在本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公布监督电话及书面信访材料的寄往地址。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以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单位盖章外,申报对象和单位法人要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1)上签字。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十二、报名费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评审对象每人缴评审费430元。
十三、援非医疗队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规定,从2010年度起,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参加评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0年度全市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2、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2010年6月4日
文件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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