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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文件附件清单:

  • 点击这里下载:温卫人[2012]166号
  •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卫生强市”战略,切实加强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和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快卫生事业和谐发展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一)通过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快实施“卫生强市”战略;

      (二)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通过人才引进工作,提高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拓展学科和科研人员的专业覆盖面,通过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卫生人才队伍,使重点学科建设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符合学科临床、科研发展迫切需要,紧密围绕各聘用单位学科建设的总体要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稳妥、高效地引进人才;

      (二)坚持按需引才,合理配置,优化结构;

      (三)注重能力,不拘一格;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质量优先;

      (五)做到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优胜劣汰;

    (六)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适用范围和引进条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市本级各类公办和民办医疗机构、直属卫生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是指引进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引进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从事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专业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有显著成果的各类人才。

      (一)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五年有在研课题,论文发表或专著出版者。

    (二)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具有紧缺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必须有在三级以上(含)医院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其他卫生事业单位一般应从上级相应的机构中引进人才。对于特需卫生技术人才,经温州市卫生局(以下称市卫生局)党委研究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人才引进原则上采取“刚性”引进方式,即调入高层次人才或接收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对于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用“柔性”引进的方式,即引进的人员不转入人事关系、不迁户口、双向选择,以完成特定预防、医疗、科研、教学任务为目的聘用到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才引进新模式。“柔性”人才引进形式包括科研合作、技术攻关、学术交流,指导开展预防、医疗实践工作等,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的兼职合作,工作时间可以采取灵活的分时制(3个月)、半时制(6个月)。也可采取“目标责任制”的智力柔性引进方式,即聘用单位根据本单位预防、医疗、科研、教学任务,明确对引进人才的临床关键技术、科研课题的示范指导以及接受聘用单位人员研修、卫技人员培训等具体目标考核,一般不做具体工作时间的限定。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八条 待遇标准

    (一)正高级职称人才。“刚性”引进的,给予安家费30万元;“柔性”引进的,分时制年薪10-15万元、半时制年薪20-30万元、“目标责任制”年薪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二)副高级职称人才或博士生。“刚性”引进的,给予安家费人民币20万元;“柔性”引进的,分时制年薪5-10万元、半时制年薪10-20万元、“目标责任制”年薪不超过15万元,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三)对于更高层次的人才或专业水平拔尖能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经聘用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党委研究通过,待遇标准可适当提高。

    安家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一次性全额补助到位;“柔性”引进人员的待遇由聘用单位与其协商确定,一律实行年薪制,年薪根据其学术水平、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核定,按月发放或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其他待遇

    (一)符合《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温委发〔2010〕92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93号)和《聚英家园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在温州市区无住房的“刚性”引进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租赁房;符合本市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专项住房和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等申购条件的,力争优先安排。暂时不能提供住房的,对第八条三个层次的人才分别提供每年3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房租补贴,时间不超过10年。“柔性”引进人才在温期间的住宿由聘用单位安排解决。

    (二)“刚性”引进到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的,纳入我市卫生系统相应的人事编制统一管理,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引进到市本级民办医疗机构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引进到卫生系统安家落户的人才,办理其子女户籍关系随迁手续。

    (四)为“刚性”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条件。配偶属在编在岗人员要求随调的,可以调入市级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如不符合我市随调条件或无工作的,由聘用单位以编制外聘用形式安排工作。随迁子女系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待遇。随迁子女入学享受我市常驻人口同等待遇,可在我市同级别范围内就近入学。

    (五)聘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加大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创新管理机制,积极为引进的人才创造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房、技术力量、科研经费、设备、实验室等环境和条件,创造良好的留才、用才的氛围。聘用单位要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关心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每年科研经费安排不少于15万元;作为业务骨干人才引进的,每年科研经费安排不少于10万元。对“刚性”引进人才,以两年为一个奖励周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5-20万元专项奖励;对“柔性”引进人才,以一年为一个奖励周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5-10万元专项奖励。

    第六章  引进程序和方式

    拓宽引才聚才渠道,采用公开发布招聘人才公告,支持医疗卫生单位“走出去”,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人才交流活动,组织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交流洽谈等方式。

    第十条  制定计划与发布公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以学科建设发展、改善梯队结构的需要和编制数等为依据,制定人才引进计划,于每年7月1日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审核,统一发布招聘人才公告。

      第十一条  引进程序

    (一)凡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由其本人填写《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推荐(自荐)申报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并送聘用单位登记申请,聘用单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审核。

    1、引进人才的个人资料: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本人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反映引进人才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

    3、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主要统计国际上著名的检索工具(如SCI、EI等)的他引次数、影响因子等信息,主要提供近5年被收录论文检索号及其总数。

    4、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5、近五年完成的和在研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来源(国家级、省部级、国际合作等)和经费总额及研究意义。

    6、主要代表性论著3-5篇(册),可用复印件。

    (二)引进人才的资格初审、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面试工作主要是组织专家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综合测评。

    (三)聘用单位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形成引进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评价、引进理由、层次、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需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并填写《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审批表》,报市卫生局党委研究同意。“刚性”引进人才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或录用手续。

      第七章  引进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刚性”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单位与其签订《温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称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柔性”引进人才签订《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柔

    性”人才引进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约,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柔性”引进人才自聘任之日起由聘用单位建立业务档案,内容包括简历、聘任审批表、协议书、工作考核情况等。

    第十三条 “刚性”引进人才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填写《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安家补助费申报表》,聘用单位签署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拨付。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每位引进人才必须订立个人阶段工作目标,并应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工作。在市卫生局指导下,聘用单位制定人才考核奖励办法,负责实施目标的过程评估和终端评估,对引进人才进行预防、临床、科研、教学工作及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作为聘后评估、续聘、奖励、评优等依据。柔性引进人才由聘用单位根据协议书及其它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并可连聘连任。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聘用单位为主,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人事处审核。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成立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以每年度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人才类专项资金作为市卫生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使用的经费使用原则。安家费、科研经费、奖励经费由市卫生局和聘用单位按1:1比例共同承担。房租补贴、“柔性”引进人才的年薪和往返差旅费报销等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章  引才纪律

    第十七条  引才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引才纪律。对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追回已享受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引才公平、公正进行的,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刚性”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调离、辞职,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柔性”引进人才一年未到终止合作,按协议书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聘用单位违反聘用合同或协议书,按相关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必须依法办理执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市卫生局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推荐(自荐)表

      2.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审批表

      3.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柔性”人才引进协议书

    4.温州市本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安家补助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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