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对杨美华(身份证号码:362421198406293223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所列的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本机关于2011年11月9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医罚[2011]5035号),杨美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杨美华催告,请在知晓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