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对李彬(身份证号码:430722196711050017)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案于2011年10月19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医罚[2011]9028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李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李彬催告,请在知晓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