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第 1号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微微发屋等655家公共场所经营者:
你们持有我局2008年1月1日前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核、换证, 已超出许可有效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注销你们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现特公告,详细名单见鹿城区卫生局网(www.lcwsj。gov。cn)、鹿城区公务网(www.lucheng。gov。cn)或鹿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局的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