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对钟景华(身份证号码:510902198009053810)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列的药品、
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本机关于2012年11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医罚 [2012]154号),钟景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钟景华催告,请在知晓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