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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中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执业注册的通知
来源:瑞安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已在护士联网注册系统中,为使用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正常执业,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通知要求,决定对2009年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聘于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2009年护士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或在瑞安卫生信息网下载,自行下载须用A4纸双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粘贴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内规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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