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
公开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5号令)已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解掌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自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对自身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成立并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工作机构;配置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落实经费等情况。
(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设置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和设施;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及采取的便民措施等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情况。
(四)信息公开情况。包括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
二、自查要求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33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瑞卫〔2010〕126号)等文件要求,对照自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查。
(二)及时报送自查情况。各单位将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以电子稿形式于2011年1月4日前报局办公室汇总。
联系人:陈圣珍,联系电话:660203,E-mail:ra660203@126。
附件:瑞安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瑞安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组织建设情况 | 是否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 |
是否落实场所、设备、经费 | ||
平台建设情况 | 是否编制指南和目录 | |
是否设置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 ||
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 (请注明公共查阅室的具体名称) | ||
制度建设情况 | 是否制订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 |
是否制订保密审查制度 | ||
信息公开情况 | 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条) | |
依申请公开受理的件数 | ||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件数 | ||
复议、 诉讼情况 | 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的件数 | |
因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件数 |
填报人: 电话: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