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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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2011]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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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点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旅店、招待所。 (二)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三)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 (四)理发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美容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瘦身馆等。 (六)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茶楼、茶室等)及其他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二.一般公共场所 (一)体育场(馆):室内观众座位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三)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不包括农贸市场。 (四)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 (五)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六)公共交通工具: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列车、船、飞机等。包括旅客列车(含地铁、高铁等)乘客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七)饭馆:就餐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八)公园:包括公园内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上述各类场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