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必要的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三、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四、下半年我部将对部分地区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表格可通过卫生部网站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
联系人:吴勇卫(010)64047878-2181
传真:(010)64047878-2182
电子邮件信箱:wuyongwei@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