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国家安全监管局
中华总工会
文件
卫监督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管理大型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和《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为指导各地做好首次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选活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申报企业的性质、规模、行业不限。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及宣传工作,发动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争创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三、本次评选要求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企业数为3家。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 2005年1月至3月,各省(区、市)成立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机构,通过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申报
2005年3月至5月,由省级评选领导机构进行初审,确定本省(区、市)上报企业名单,并于5月前将名单及其相关评选资料上报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查
2005年5月至6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查。 2005年6月至9月,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四阶段:公告
2005年9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将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2005年10月,由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发布会,公告评选结果。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