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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上海卫生监督网 更新:2013/6/28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使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认真组织落实卫生监督抽检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尤其是学校食堂的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的定型包装和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作为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的重点,严格按照我部《关于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28号)和《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88号)要求,加强对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检,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组织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省级检验机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及早部署,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健康相关产品,要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公告收回其产品,向社会及时发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结果和查处不合格产品情况等信息,并按《计划》要求的时限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上述信息,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抽检经费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建立产品抽检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生产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地点不在抽检省份所辖区域的,抽检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生产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认真做好2005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指导和质量控制。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将组织编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手册》,加强对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检验机构的培训,指导各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计划》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具体负责抽检工作的检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协助开展对省级卫生检验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考核方案。

  四、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部规定的方法进行监督采样和检验,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我部将组织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地监督抽检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并通报各地执行《计划》情况。

  五、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承担抽检任务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省级检验机构(不含已指定的单位),并将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我部监督司。

  联系人:张旭东、房军

  电话:68792594、68792407、68792408(带传真)

  电子邮件:food@moh.gov.cn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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