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为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本市拟订了《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选活动要求各区县推荐的示范企业数为1~2家,活动将评选出本市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20~30家,从中向卫生部推荐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3家。
二、本市成立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及评选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分别由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和有关同志参加,办公室由市卫生局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牵头。
三、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本次评选的组织工作,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并以此为抓手推动本市职业卫生分级管理,力争将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列入对用人单位的长效管理机制。各行业、系统工会应积极参与评选活动,向有关区县评选机构推荐本行业、系统的优秀企业,并参与本行业、系统企业的评审工作。
四、本次评选活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
2005年4月,市、区县成立评选机构,并结合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的宣传培训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做好此次评选的组织动员工作,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参与。
第二阶段:申报
2005年4月至5月,各区县评选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进行现场审核,确定本辖区的推荐企业名单,于5月下旬前将名单及其相关评选资料上报市评选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查
2005年5月至9月,市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抽验,在5月底前将本市推荐的3家企业名单及其相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2005年6月至9月接受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的审查;同时进行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四阶段:公告
2005年10月,市评选办公室将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审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审定。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和推荐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活动,通过对职业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效果显著的示范企业进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企业争优创先。
二、评选原则
由企业自愿申请,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由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总工会组织成立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决策有关评选的重大事项、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其上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示范企业专家评选小组(简称“专家小组”)和评选办公室。
专家小组由职业卫生安全专家组成,负责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市评选办公室为市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市卫生局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处负责,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选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和汇总、组织专家评审、授牌表彰和示范企业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现场评审和上报工作。各系统、行业工会应向有关区县推荐行业优秀企业,并参与有关企业的评审工作。
四、企业申报条件
(一)为本市从事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
(四)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职业病防治经费有保障,形成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评选标准
国家和本市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附件2)。
六、评选程序
(一)自评和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标准的,向区县评选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3)、法人资料证明文件、自评分表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初审:各区县评选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评选办公室。
(三)资料审查:市评选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四)现场评审:各区县评选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五)专家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市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抽验,给予最终评分。
(六)推荐: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评选办公室推荐3家企业报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参加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
(七)审批:专家评审达到900分以上(含900分)且无一票否决项的,由市评选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获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
(八)公告:获得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由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七、评选内容
评选内容分为12项: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前期预防;
(三)材料和设备管理;
(四)作业场所管理;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六)履行告知义务;
(七)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八)职业健康监护;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职业卫生培训;
(十一)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十二)群众监督。
具体内容详见《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八、示范企业的管理
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获得此称号的企业应向市评选办公室报告年度职业卫生情况。一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工伤死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该企业上海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称号;如该企业为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家评选办公室建议取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
本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从2005年始每隔3年组织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