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自2011年8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受理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批。
自2011年8月1日起,凡本市生产(含分装、加工)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的生产企业,需申请卫生许可批件新证及延续的,应按《通知》的要求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相关申请表和填写须知详见“办事指南”栏内“涉水产品”项目)。凡获得卫生部许可批件的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在卫生部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或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向卫生部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