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口腔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对照文件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应及时将此文分发到本辖区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各医疗机构(包括部队、企业、民办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并做好日常监管和督查工作。上海市口腔质控中心应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市的口腔质控督查标准进行修订,并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口腔质控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