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为做好国庆期间卫生防病,及时快速处置假日期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满足医疗救治需求,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庆期间卫生防病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早部署准备。实施24小时行政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疫情要及时组织力量快速处置。
二、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卫生执法力度,积极做好节前和节日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严厉打击利用节假日消费高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人民的违法行为,防止肠道传染病与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强化突发事故的报告工作,明确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报告的责任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具体工作请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落实“两部令”实施周年执法月行动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93号)和《关于开展“2003卫监八号行动”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94号)要求实施。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坚持非典疫情日报告与零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要及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进行报告,并立即开展相关工作。要安排好值班人员,配备充足的突发事件处置力量。
四、各级医疗机构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3日,双休日不调整。要根据《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精神,在10月2日(星期四)上午开设半天门诊。各医疗机构应在节前张贴节日期间门诊安排的告示。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保证节日期间医疗工作有序进行,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技力量配备,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各医疗机构要在节前检查落实有关医疗设备、药品等配备情况,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药品等的充足供应。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发热病人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工作,注意询问和记录相关流行病学史,以备查考。发现群体性发热事件及其它可疑传染病要依法及时向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医疗机构还要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医疗安全。
六、市医疗急救中心要加强节日期间值班调度力量,及时调度应急救护车辆,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护准备工作。
七、各区、县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卫监所、医疗急救中心的国庆行政值班表于9月29日前送市卫生局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