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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2006年6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6年6号)

职业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产品成本,让劳动者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不少用人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着职业病危害因素,而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劳动者健康受损,罹患职业病。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现公告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二、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逐项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对措施不到位的方面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主动向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如实报告,接受监督。

三、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于近期实施监督执法检查,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将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并向社会通告。

   ( 举报电话: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处3628175)。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www.shwst。gov。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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