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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涉及省卫生厅部分的通知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卫办秘〔2006〕31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省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予以公布。其中,省卫生厅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项,建议取消1项,下放6项(碘盐零售卫生许可已经取消)。现将《通知》中涉及省卫生厅部分的内容转发(具体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下放的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医疗广告证明》审核发放自7月1日起),省卫生厅不再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之前已经受理的,仍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结束。
  二、建议取消的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资格许可项目,正在按立法程序进行修改,在修改程序没有完成之前,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资格许可仍然按照《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执行。
  三、省卫生厅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并进一步减少程序,简化手续,公开、规范实施。
  四、各地要按照要求,切实做好下放项目审批工作衔接,坚决避免出现审批工作脱节的现象。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

附件:
1、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卫生厅部分)
2、省有关部门和机构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卫生厅部分)
3、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卫生厅部分)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法制 行政审批 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印发 
印40份

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省卫生厅部分)
 

部门
序号
项目
依据
类别
备注
 
 
 
 
 
 
 
 
 
 
 
 
 
 
 
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及人员资格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两项合并
2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1年第14号)
行政许可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4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行政许可
 
5
血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年第44号)
行政许可
 
6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7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2000年第11号)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省级审核及执业许可并入该项
8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
行政许可
 
9
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审核
《药品管理法》
行政许可
 
10
药物临床实验基地资格认定省级初审
《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行政许可
 
11
医师、护士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第31号令)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许可、护士执业许可两项合并
12
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中医药条例》
行政许可
 
13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4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或初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5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6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食品卫生法》
行政许可
 
17
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省级初审
《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0年第4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6号)
行政许可
 
1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19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
《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20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4号令)
行政许可
 
2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22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
行政许可
 
2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行政许可
 
24
特殊用途化妆品省级初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1年第13号)
行政许可
 
25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
行政许可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验收并入该项
26
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27
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审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28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省级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4年文件)
 
非行政许可
 
29
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省卫生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非行政许可
 

 
 
省有关部门和机构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省卫生厅部分)

部门
序号
项目
依据
类别
备注
1
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资格许可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行政许可
建议取消,按立法程序修改

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省卫生厅部分)

部门
序号
项目
依据
类别
备注
1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2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2000年第12号)
行政许可
 
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6
碘盐零售许可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
7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发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1993年第16号)
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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