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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6年29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6年29号)

一、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革完善安徽省卫生厅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强化我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效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06]22号),现决定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对安徽省卫生厅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安徽省卫生厅名义全权履行行政审批职权。

首席代表具体权限包括:

1、护士出省变更注册;

2、医疗机构(中医)法定代表人变更;

3、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6、普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7、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上述办理权限随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二、自即日启用“安徽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负责对安徽省卫生厅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的护士出省变更注册项目等进行鉴印。安徽省卫生厅卫生许可证仍加盖安徽省卫生厅印鉴。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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