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警示公告 (2007年2号)
保健食品的识别 针对有的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认识上存在偏差,甚至将保健食品作为药品购买和使用。在传统佳节即将来临之际,省卫生厅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仅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二、购买保健食品应选择在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购买。购买时,应索看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食品为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同时查看进货来源和保健食品外包装标识。 三、保健食品外包装上印有专门的“保健食品标识”(绿色草帽形状),其下方印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外包装上载明的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份、适用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四、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标识方式。 1、2003年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的标识方式。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进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特别提示的是:2000年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中的顺序号为3位。 2、2004年以后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的标识方式。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3、2003年7月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消费者可通过卫生部网站,输入批准文号进行核对、查询,其后批准的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变更,消费者可咨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保健食品均不是药品,也不能替代药品。保健食品不得描述或暗示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消费者若以治疗为目的时,不宜购买保健食品,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六、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应索要购货凭据或发票,以作为举报或投诉的依据。若购买到虚假保健食品,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投诉举报。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