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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9年 7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公告

2009 7号)

根据我厅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管,紧密结合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重点为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消毒设施运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等疾病的各项措施等方面。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据统计,7月份,全省共培训公共场所负责人4593人次,出动执法人员9934人次,执法车辆2438台次,执法检查各类公共场所7364家(其中,住宿场所3347家,美容美发场所2801家,游泳场所154家,沐浴场所617家),执法检查从业人员32349人,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7435个,持证率84.8%,责令1175家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立即整改,对232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了查处。全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状况得到了改善。

各地在强化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工作,将消毒、通风等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的重要内容。7月份,全省共完成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1071家,其中,A级单位72家,B级单位152家,C级单位847家。通过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工作,有力地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做好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

公共场所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积极防控甲型H1N1流感通过公共场所聚集性传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此公告。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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