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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秘〔2009〕2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
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促进医疗卫生单位做好事务(院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厅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度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厅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三)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院务)公开工作的效果。
  第五条  厅机关、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院务(事务)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六)未按规定履行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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