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安徽卫生人才网 > 正文
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和实行零差率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和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现就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以下简称《目录》)和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我省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间使用的药品采购目录。《目录》包括三部分药品:即国家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各地可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查阅、下载《目录》的电子版。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目录》内选购药品、制定采购计划,不得违规采购《目录》外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目录》使用期限,将根据试点过渡期限研究确定。
三、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定期将药品采购计划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四、《目录》中没有明确具体生产企业和采购价格的国家基本药物部分急救药品,实行备案采购。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采购信息基础上,以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为前提,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集中与中标配送企业协商具体采购品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价格、配送方式,要尽可能降低药价,实行区域统一配送,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省药招办备案。急救药品也实行网上采购,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采购,但事后一周内需补办备案和网上采购手续。
五、自2010年2月1日起,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采购使用《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采购使用《目录》内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可分别在《目录》内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中选购使用。一般乡镇卫生院,允许使用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使用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使用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
六、自2010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即按《目录》中的采购价格销售药品。现有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目录》中的省采购限价。
七、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药品采购情况(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和执行《目录》的第一批药品采购计划、以及急救药品采购计划。
八、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010年1月31日前集中与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主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和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数量≥上年度同期实际使用量的80%,合同期限暂定半年。于2010年2月20日前将药品购销合同电子版报送省药招办。
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处方集等,制定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规定,按规定及时将药品收入缴入县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十、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收入、及时划缴到县级财政专户的同时,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本次采购合同、药品验收证明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网上采购证明,办理药品采购支出;对手续完备的,国库支付中心要在60天内完成与配送企业的结算,并支付药款。
十一、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工作,对没有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处理,并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工作督查。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
 
主题词:基本药物 零差率销售 有关工作 通知                 
 抄送: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相关文章
 山西国家卫生人才网:山西省卫生系列和计划
 瓯海区医药卫生人才网:拟设置医疗机构公示
 宜都人民卫生人才网:关于全国职称考试成绩
 安徽卫生人才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苏州国家卫生人才网:苏州战胜皮肤病医院公
 阜康市医药卫生人才网:关于做好阜康市2010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