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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秘〔2009〕3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三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四条  涉及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五条  涉及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我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我厅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处置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七条  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卫生部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安徽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厅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 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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