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审计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审计署“八不准”的规定,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现将我办审计人员应遵守的审计纪律公示如下: 审计组、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必须在被审计单位职工食堂用餐,并按被审计单位伙食标准交费;无具体伙食标准的,据实交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实行“两公示”制度。即审计组进点时,要张榜公示“八不准”审计纪律。撤离被审计单位时,要张贴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自理情况。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对我办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我办监督电话和地址是:南京市高楼门61号;邮编:210008;举报电话:025—83281620 83281575 本项目审计现场负责人:曹东 审计组成员:李道国、张润泽、夏林江、陈培培、汪同良、闫建明、钟丽霞、朱登轩、任尊育等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