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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精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决定统一组织全省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二、招聘对象

(一)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者;

(二)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三)应、历届医药类本、专科毕业生;

(四)护理、检验专业中专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二)专业基础理论扎实,业务能力较强;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岗位其他相关要求条件。

 “年龄条件”中“25周岁以下”为“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经历要求,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打破地域、户籍、身份等界限,欢迎外省、市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应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五)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六)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七)本省已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通过竞聘上岗的在职在岗人员。

四、招聘计划(岗位)

我省今年计划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2948名,具体招聘岗位见《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招聘工作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公告于8月5日在安徽医改网(http://www.ahyg。gov。cn)、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ah.hrss。gov。cn)、安徽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ahwst。gov。cn)、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www.ahjgbzw。gov。cn)、安徽省财政厅网站(www.ahcz。gov。cn)及相关媒体上统一发布。招聘计划一经公布,非经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考务等其他有关信息将陆续在上述网站和各市、县(市、区)相关网站发布。

五、聘用待遇

对通过本次招聘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市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统一纳入编制内管理(合肥市所属县、区乡镇卫生院招聘的人员待遇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六、优惠政策

(一)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乡村医生应聘所在县(市、区)内乡镇卫生院相应岗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的医药类本科毕业生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今后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时,将在计划总数的15%以内安排专项计划招聘此类人员。

七、招聘步骤

(一)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8月15日9时至8月19日16时。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和《网上报名操作手册》进行网上申报,填写《2011年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按规定要求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和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每位应聘人员限报1个岗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应聘人员应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招聘岗位要求相一致。

(二)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进行。各市要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聘岗位规定的具体条件要求,及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须在报名后24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在网审时注明理由;对因填报信息不全的审核拒绝的,应要求报考者补充后重新提交报名信息;对咨询有关招聘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需作出规范性解答。8月20日16时前,各市完成所有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请于8月16日9时起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其他岗位;尚未审查或未予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可于8月19日24时前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三)网上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应于2011年8月15日9时-2011年8月21日12时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个人报名界面,依据系统提示和《网上缴费操作指南》进行网上缴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缴费成功后可通过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确认查询。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者视为自行放弃报名。

(四)报名确认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招聘岗位计划数。招聘特殊紧缺专业人员或招聘执业医师、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医药类本科学历者,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人社厅、卫生厅批准后可予开考。

各市人社局、卫生局于8月22日16时前向省人社厅、卫生厅报告缴费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岗位计划的取消、核减或申请保留意见。经省人社厅、卫生厅审核后,于8月23日9时前分别在两厅网站发布岗位取消、核减或保留的公告。所有报考人员务必于8月23日9时起登录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网站查询招聘岗位计划取消、核减或保留的公告,进行报名确认。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8月23日11时至17时改报其他岗位。

各市在8月23日24时前完成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全部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省人社厅、卫生厅报告最终被取消岗位的已缴费人员信息,按规定要求统一退还报名费用。

2011年 8月30日9时至2011年9月2日24时之间,应聘人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统一考试

实行全省统一招聘考试,在各个设区的市设立考点、考场。考生须在报名时根据报考岗位选择所在市考点参加考试。考试在计算机机房施测,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岗位工作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时长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日期为9月3日、4日。考试具体时间、地点见考生个人准考证。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前培训班。

阅卷评分亦采用网络方式。9月15日起,应聘人员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查询个人成绩。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60分为全省统考最低控制分数线。凡考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应聘人员,不予进入考察、体检。

(六)资格复审

各市卫生局、人社局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1:1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入围参加考察的人员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对考试同分人员的取舍,按照《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须在报考岗位所在市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资格复审,逾期不再办理。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进入考察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在考察前依报考同一岗位人员考试成绩(须在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下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现场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人员均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网上报名表及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件证书;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各市卫生局、人社局在9月22日前完成资格复审工作,并于9月23日前将《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资格复审人员花名册》报省人社厅事业处、省卫生厅人事处备查。省人社厅、省卫生厅于9月26日在两厅网站统一公布进入考察人员名单。

(七)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情况进行考核。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考生自理。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按规定程序、时限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八)组织调剂

各市在招聘计划内,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拟定考察、体检对象后,如因故仍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由县级以上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按“择优”和自愿原则在所辖各县(市、区)内先行调剂。若经调剂后仍有岗位空缺的,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征集志愿(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征集志愿工作按原报考岗位对象、条件基本一致的原则进行,于10月20日前完成。

(九)签约聘用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等额确定拟聘人选,并按规定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将拟聘人员名单、《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按岗位排序表》、《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批表》或《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报批表》、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等证书、实际工作经历证明、考察材料、体检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核准报批手续,并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及时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八、有关事项

本《公告》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县(市、区)人社、卫生及相关部门咨询、监督电话详见《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联系电话表》。

咨询电话:

安徽省卫生厅 0551—2601949(考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51—2663172(政策)

监督电话: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51—2663126

安徽省卫生厅 0551—2242911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0551—2603198

安徽省财政厅0551—5100589

附件:1.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表

    2.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进程表

 3.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联系电话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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