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秘〔2009〕2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安徽省卫生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安徽省卫生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厅机关畅通群众反映情况、信访等途径,获取涉及厅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厅机关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照厅信息公开方案规定,由责任处室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厅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厅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