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和《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卫农合〔2009〕411号),我局于2012年9月对庐阳区杏花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城建医院)、瑶海区红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盐安徽化工集团医院)、包河区望江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铁四局中心医院)、蜀山区产业园井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科院物研所肿瘤医院)、蜀山区西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新农合定点医院进行了资格审查与现场评估,认定符合定点基本条件,现决定批准为第三批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规定,上述五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按定点医院要求试运行,试运行期内未发生违规行为的,进入定点医院资格有效期。其中蜀山区西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资格有效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庐阳区杏花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瑶海区红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河区望江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蜀山区产业园井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资格有效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合肥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