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0号)、《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秘〔2012〕203号),我局制定了《合肥市2012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合肥市2012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完成全市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100%;
(二)按照《合肥市2012年饭馆专项检查方案》(卫监督﹝2012)126号文件)的要求,完成全市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的就餐场所)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监督覆盖率100%,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饭馆许可率100%,建档率100%,对违法行为查处率100%;
(三)按照《合肥市2012年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完成对全市网吧、棋牌室、影剧院(俱乐部)、歌舞厅、KTV、录像厅(室)、游艺厅(室)、音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覆盖率100%,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饭馆许可率100%,建档率100%,对违法行为查处率100%;并完成全市50%KTV、棋牌室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四)按照《合肥市2012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完成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专项检查任务;
(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卫生厅下达的2012年游泳场(馆)水质检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业公共用品用具及大型商场(含超市)空气质量抽检工作;
(六)按照《2012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卫监督秘〔2012〕155号)文件要求完成生活饮用水的监测任务;完成省厅布置的涉水产品重点对水质处理器、饮水机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抽检任务。
(七)完成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对辖区各类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空气和微小气候、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状况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
2.开展公共场所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要求完成辖区内以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部的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美容美发场所和50%KTV、棋牌室。
量化分级等级评定方法、编号、公示、升降级制度、频率及量化评分表等按《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审核标准及程序》(卫监督〔2009〕368号)文件要求执行。KTV、棋牌室的量化评定是根据省厅制定的量化评分表进行。
(2)完成卫生部及省厅下达的游泳场(馆)水质抽检工作
各地可结合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对辖区内全部各类游泳场(馆)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进行检测。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检测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泳池水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值;天然游泳场水:pH值、透明度、漂浮物质、有毒物质(自定)
采样日期:8月20日前。
(3)完成卫生部及省厅下达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工作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完成10个以上公共场所正常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工作。采样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检测项目: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冷却水、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采样日期:9-10月。
(4)完成卫生部及省厅下达的住宿业公共用品用具的抽检工作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完成辖区内三星级以上宾馆5户以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完成辖区内普通旅店2户以上。
检测项目: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床上用品、拖鞋、脸盆、座垫、浴盆)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采样时间:8月底前。
(5)完成卫生部及省厅下达的商场(含超市)的空气质量抽检工作
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完成辖区内营业面积3000m2以上商场(含超市)的空气质量抽检,市级抽检3户以上,不足3户的全部抽检,每县(市)抽查1户以上。
检测项目:细菌总数、微小气候、CO、CO2、甲醛、PM10等。
采样时间:7-8月。
(6)对全市饭馆的监管实施四个100%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按要求完成对辖区内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的监管达到四个100%:覆盖率100%、许可率达到100%、建档率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
(7)对全市网吧、棋牌室、影剧院(俱乐部)、歌舞厅、KTV、录像厅(室)、游艺厅(室)、音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实施四个100%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按要求对网吧、棋牌室、影剧院(俱乐部)、歌舞厅、KTV、录像厅(室)、游艺厅(室)、音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达到四个100%:覆盖率100%,许可率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建档率100%。
(8)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合肥市2012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完成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专项检查任务。
(二)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包括城市、县城所在镇市政水厂,乡镇水厂、自建水厂、学校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检查覆盖率100%。
1.基本情况调查
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工作,同时上报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基本情况(2012年合肥市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基本情况一览表)
2.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0~11)
市及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是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防范措施、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质检验室及相关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的配备、是否有工作档案(水质监测记录)、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相关产品(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件等。
3.完成对水质处理器的抽检工作
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1个以上水质处理器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和1-2个现制现售制水设备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说明书、净水流量等技术参数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一致;按程序与要求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合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抽检出水水质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采样时间:8月30日前。
4.完成对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抽检工作
市、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各市、县(市)辖区内的各类水厂所使用的不同类别饮用水化学处理器(包括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及饮用水消毒剂等)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有卫生许可证;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检查时间:8月底前。
三、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及方法
1.4-9月,市及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和发证管理的原则开展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对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KTV、棋牌室检查时按照《合肥市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美容美发业、KTV、棋牌室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表评查方法及原则》的要求,使用相应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卫生信誉度评价。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保留量化评分原始表,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对因关键项不合格的管理相对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其他类公共场所发现存在问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跟踪复查。
依法对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表,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所有检查资料备份,被检查单位存档一份。
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有关抽查抽检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2.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全部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浸脚池水水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场所、商场(含超市)、水质处理器的采样检测工作。在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采样记录单、检测报告及汇总表交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稽查考核评估时间及方法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本方案实施进行自我评估。我局将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稽查考核组对各县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和评估,查阅各县区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资料,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卫生监管监测档案建立情况。并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单位进行督查。稽查考核结果要进行通报并将作为年度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完成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中规定的任务是获得优秀等次的必备条件。
(三)总结和信息报送
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2012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情况,梳理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送:
1.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分所应于2012年8月25日前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总结(包括量化分级情况)及附表1、7、8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同时报电子版;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10月25日前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附表2),8月31日前将星级宾馆公共用品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和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3、4),9月30日将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附表14)加盖公章后报至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应按照附表3、4、15注明的时限上报相关报表。
4.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应于10月20日前将2012年度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总结、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及附表1、5-9、12-14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同时报电子版到2182509hjws@163。com。
4.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11月25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各县(区、市)在11月15日前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11月25日前将本市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加盖卫生局公章后报送至厅卫生监督所。
附表:
1.2012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2.2012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3.2012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4.2012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5.2012年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及物表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12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7.2012年公共场所A级单位(初评)一览表;
8.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一览表;
9.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汇总表;
10.合肥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11.合肥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12.2012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13.2012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14.2012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5.2012年水化学处理剂、饮水机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6.2012年合肥市供水单位卫生处罚情况汇总表;
17.合肥市公共场所基本情况一览表;
18.合肥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19.合肥市二次供水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表1
2012年合肥市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县(市)、区(公章) 联系电话:
类 别 | 监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尿素 | 浑浊度 | 泳池水余氯 | 浸脚池水余氯 | PH值 |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
社会性游泳场所 | ||||||||||||||||
宾馆饭店内设游泳场所 | ||||||||||||||||
学校内设游泳场所 | ||||||||||||||||
体育系统使用的游泳场所 | ||||||||||||||||
合 计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于2012年8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附表2
2012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 单位(盖章):
抽检空调总数 | 抽检合格总数 |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 细菌总数 | 真菌总数 | 冷却水嗜肺军团菌 | 冷凝水嗜肺军团菌 |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监测数 | 合格数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此表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2年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附表3
2012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市、县(市)、区 单位(盖章):
类别 | 监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床上卧具 | 毛巾 | 茶具 | 拖鞋 | 脸(脚)盆 | 座垫 | 浴盆 | |||||||
监测 件数 | 合格 件数 | 监测 件数 | 合格 件数 | 监测 件数 | 合格 件数 | 监测 件数 | 合格 件数 | 监测 件数 | 合格 件数 | 监测 件数 | 合格 件数 | 监测 件数 | 合格 件数 | |||
三星级以上宾馆 | ||||||||||||||||
普通旅店、招待所 | ||||||||||||||||
合计 |
(注:床上卧具、毛巾、茶具、洁具类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拖鞋监测项目:致病菌)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于2012年8月31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附表4
2012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市、县(市)区 单位(盖章):
类别 | 监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空气细菌数 | 温度 | 相对湿度 | 风速 | CO | CO2 | 甲醛 | PM10 |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监测 份数 | 合格 份数 | |||
3000m2 以上商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于2012年8月31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附表5
2012年合肥市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及物表监测结果汇总表
县(市)区(公章) 联系电话:
公共场所类别 | 空气质量监测 | 物体表面监测 | |||||||||
空气质量监测数(点次) | 合格数(点次) | 合格率(%) | 主要不合格项目 | 物表采样总数(份) | 合格总数(份) | 合格率(%)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
采样份数 | 合格份数 | 采样份数 | 合格份数 | ||||||||
住宿业 | |||||||||||
沐浴场所 | |||||||||||
美容美发场所 | |||||||||||
其它场所 | |||||||||||
合计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所。
附表6
2012年合肥市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公章)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数 | 违法单位数 | 处罚单位数 | 处 罚 情 况 |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单位数 | 罚款金额 (元) | 停业整顿单位数 | 吊销许可证单位数 | ||||
公共场所类别 | 住宿业 | |||||||
游泳场所 | ||||||||
沐浴业 | ||||||||
美容美发业 | ||||||||
文化娱乐业 | ||||||||
饭馆 | ||||||||
集中空调 | ||||||||
合计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附表7
2012年合肥市公共场所A级单位(初评)一览表
县(市)区(公章) 联系电话:
序号 | 评定A级单位(初评)名称 | 单位地址 | 卫生许可证号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从业人员数 | 得分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游泳场所初评A级的,于2012年8月25日前与附表一同时上报)。
附表8
2012年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一览表
县(市)区
序号 | 公共场所类别 | 评定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卫生许可证号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从业人员数 | 得分 | 评定等级 | 等级编号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是针对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美容美发业和KTV、棋牌室等六类量化评分的公共场所量化评分结果,对六类中不予评定等级的单位也填入此表。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游泳场所量化评定结果于2012年8月25日前上报)
附表9
2012年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汇总表
县(市)区 联系电话:
公共场所类别 | 辖区本底数(户) | 评定单位(户) | |||||
A级 | B级 | C级 | 不予定级[1] | 合计(户) | 量化 评定率(%) | ||
住宿业 | |||||||
游泳场所 | |||||||
沐浴业 | |||||||
美容美发业 | |||||||
KTV | |||||||
棋牌室 | |||||||
合计 |
注[1]:不予评级指已进行过量化评分,但未达60分或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单位负责人:
附表10 合肥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2012年)
供水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供水范围: ,供水量: (立方米/日), 供水人口: (万人)
一、新改扩建项目 | |
1.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1〕 | 是 否 |
二、卫生许可 | |
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是 否 |
三、组织与管理 | |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是 否 |
4.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是 否 |
5.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是 否 |
6.有水质检验人员 | 是 否 |
7.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 | 是 否 |
8.采取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 是 否 |
四、工作档案 | |
9.有相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标准、规范 | 是 否 |
10.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 | 有 否 |
11.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是 否 |
五、设施 | |
12.具有水质净化设施 | 是 否 |
13.具有水质消毒设施或措施 | 是 否 |
14.具有水质检验室 | 是 否 |
15.水质净化设施运行正常 | 是 否 |
16.水消毒设施或措施运转正常 | 是 否 |
17.水质检测实施正确(项目、频率符合要求) | 是 否 |
六、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 | |
18.供管水人数: 持有效健康证明人数: | |
19.供管水人数: 持有效培训证明人数: | |
七、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情况 | |
20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 件,持有效批件 件 | |
21消毒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 件,持有效批件 件 |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附表11
合肥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检查表(2012年)
二次供水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供水范围: 水箱数:
一、新改扩建项目 | |
1.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 | 是 否 |
二、卫生许可 | |
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是 否 |
三、组织与管理 | |
3.卫生管理主体单位明确 | 是 否 |
4.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是 否 |
5.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是 否 |
6.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是 否 |
7.建立设施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制度 | 是 否 |
8.采取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 是 否 |
四、工作档案 | |
9.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 有 无 |
10.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 | 有 无 |
五、设施 | |
11.饮用水箱专用 | 是 否 |
12.蓄水池或水箱容积符合要求 | 是 否 |
13.饮用水箱入口上锁装置 | 是 否 |
14.下水管与溢水、泄水管无相连 | 是 否 |
15.设施与市政供水管道不直接连通 | 是 否 |
16.蓄水池周围10米内无污染源 | 是 否 |
六、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 | |
17.管水人数: 持有效健康证明人数: | |
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 |
七、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情况 | |
18.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 件,持有效批件 件 | |
19.消毒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 件,持有效批件 件 |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附表12
2012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类别 | 项目 | 市及县级政府所在地市政水厂 | 乡镇水厂 | 自建水厂(含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及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 ||||||
检查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合格率% | 检查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合格率 % | 检查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合格率 % | ||
新改扩建项目 | 1.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1] | |||||||||
卫生许可 | 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
组织与管理 | 3.卫生管理制度 | |||||||||
4.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
5.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
6.水质检验人员 | ||||||||||
7.水源卫生防护区 | ||||||||||
8.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 ||||||||||
工作档案 | 9.卫生管理法规、标准、规范 | |||||||||
10.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 | ||||||||||
11.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
设施 | 12.具有水质净化设施 | |||||||||
13.具有水质消毒设施 | ||||||||||
14.具有水质检验室 | ||||||||||
15.水质净化设施运行正常 | ||||||||||
16.水质消毒设施运转正常 | ||||||||||
17.水质检测实施正常 | ||||||||||
供管水人员 | 18.健康证明[2] | / | / | / | / | / | / | / | / | / |
19.卫生知识培训证[2] | / | / | / | / | / | / | / | / | / | |
健康相关产品 | 20.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3] | / | / | / | / | / | / | / | / | / |
21.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3]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检查单位数为存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数;2.检查单位数、合格单位数、合格率栏内请分别同时填写检查人数、合格持证人数、合格持证率;3.检查单位数、合格单位数、合格率栏内请分别同时填写检查批件种(次)数、持合格批件数、持合格批件率。4.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3
2012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类别 | 项目 | 检查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合格率% | 备注 |
新改扩建项目 | 1.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1] | ||||
组织与管理 | 2.卫生管理主体单位明确 | ||||
3.配备专门的管水人员 | |||||
4.卫生管理制度 | |||||
5.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
6.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 | |||||
7.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 |||||
工作档案 | 8.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 ||||
9.水质检测记录(检验报告) | |||||
设施 | 10.饮用水箱专用 | ||||
11.蓄水池或水箱容积符合要求 | |||||
12.饮用水箱入口上锁装置 | |||||
13.无下水管与溢、泄水管不得与市政供水直连 | |||||
14.蓄水池周围10m内无污染源 | |||||
管水人员 | 15.健康证明[2] | / | / | / | |
16.卫生知识培训证[2] | / | / | / | ||
健康相关产品 | 17.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3] | / | / | / | |
18.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3] | / | / | / |
注:1.检查单位数为存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数;2.检查单位数、合格单位数、合格率栏内请分别同时填写检查人数、合格持证人数、合格持证率;3.检查单位数、合格单位数、合格率栏内请分别同时填写检查批件种(次)数、持合格批件数、持合格批件率。4.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4
2012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序号 | 产品名称及型号 | 生产企业 | 有效卫生 许可批号 | 额定 总净水量* | 净水流量* | 主要材料 或部件* | 使用范围* | 注意事项* | 现制现售制水 不合格(内容) 指标和测定值 | 备注 |
县(市)区 产品种类: 单位(盖章):
注:*填写是否与批件一致;用“是”或者“否”表示。
此表分别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5
2012年水化学处理剂、饮水机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县(市)、区 产品种类: 单位(盖章):
序号 | 产品 名称 | 生产企业 | 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 规格 | 被采样单位 | 卫生许可批件号 | 是否合格 | 不合格 (内容)指标和测定值 | 是否 确认 | 备注 |
注:1.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2.此表由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9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5: 合肥市2012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供水单位类别 | 检查 单位数 | 违法 单位数 | 主要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
限期改进 单位数 | 罚款 单位数 | 罚款金额(元) | ||||
城市市区市政水厂 | ||||||
城市市区自建水厂 | ||||||
县政府所在地集中式供水单位 | ||||||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水厂 | ||||||
二次供水单位 | ||||||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 ||||||
合 计 |
注:此表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县(市、区),一并上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6
合肥市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电话 | 许可项目 | 从业人员数 | 经营面积 | 许可证号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评定等级 | 等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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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此表包括各县(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单位,由卫生监督机构于2012年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用Excel表报)。
附表17
合肥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序号 | 类别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日供水量(立方米/日) | 供水人口(万人) | 水源水类型 | 管水人员数(人) | 水质处理* | 消毒用药* | 消毒方式* | 检验能力* | 卫生许可证号 | 有效期限 | 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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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此表包括各县(市、区)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市政供水、乡镇水厂、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分质供水),由卫生监督机构于2012年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用Excel表报)。
附表18
合肥市二次供水基本情况一览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供水人口 | 日供水能力(立方米) | 管水人数 | 饮用水设施结构 | 饮用水设施是否专用 | 饮用水设施清洗及持续消毒方式 | 水质检测方式及频次 | 卫生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发证单位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此表包括各县(市、区)所有二次供水单位,由卫生监督机构于2012年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用Excel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