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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审情况的通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组织开展了评选“2009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审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2009年度市、县、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制作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八类33件行政处罚案卷。其中,肥西县9件、市本级5件、肥东县5件、庐阳区4件、包河区4件、瑶海区3件、蜀山区3件,长丰县没有报送。

经过省市卫监、法律等方面专家认真评审,共评出“2009年度合肥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4件,名单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

通过本次评审,发现在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过程中仍然存

在一些不足之处,综合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当事人主体不明确,缺少《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立案环节中,部分案件未明确立案时间;主要法律依据不明确,未具体到款、项;

3、在调查取证环节中,调查内容不全面,应当调查违法所得、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反映案件情节的却未作调查;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物品的记录不完整,如缺少数量、规格、批号等;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准确;

4、在处罚决定环节中,县、区行政处罚案件在合议时普遍未应用市卫生局于2008年印发的《合肥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及其配套的《合肥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无领导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文书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名的,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四个区和肥东县的行政处罚案件无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

5、少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案件,应当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却越俎代庖,实施行政处罚,属于执法主体错误。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审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内部行政执法案卷评审,通过评审、检查,促进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对本次评选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找出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真正使一年一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评审活动达到查找问题、纠正问题和促进工作的目的。

附件:2009年度合肥市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doc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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