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计秘〔2009〕39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卫生局(社会发展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向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研究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和有效措施,依靠专业机构按时完成危房处理工作任务。
二、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本单位成立领导组织,制订排查处理方案,确定专人协调负责排查、建档工作,邀请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处理工作。
三、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卫生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通知中的排查范围、方式和处理要求,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危房排查,进行安全隐患处理。同时,要结合本次排查处理工作,完善每栋房屋安全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建筑安全档案。
四、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安排情况及联系人报我局计财处(电话:3537639)。2009年9月20日前完成所有排查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上报排查结果自查表和处理情况。全部危房处理工作须在2010年12月前完成。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