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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2009年10月13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适应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合肥、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从实际出发,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卫生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坚持立足市情,因地制宜,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设计,循序渐进。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探索与创新,创造性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目标和任务,寻找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的有效实现途径。

3、改革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均提高并稳定在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困难人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在法人治理结构、补偿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4、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全覆盖的目标,使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2009年,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2011年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四个城区和三个开发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全市在校大学生基本纳入院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提高新农合参保率。三县范围内农村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加新农合,所属非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长期居住在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新农合。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重点资助城乡一类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要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参保人员方便、快捷地获得救助资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慈善事业。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服务管理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到2010 年,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提高到75%、60%和50%以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机制,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到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完善市、县(区)、乡(社区)三级医保管理和服务网络。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统筹层次,2009年选取一个试点县,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2011年,实现全市三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并轨。到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区居民医保市级统筹,逐步开展市、县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2010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在市、县之间互认。稳步推广参保(新农合)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市内流动人员异地就医现场结报,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开展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所有制医疗服务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6、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好医保基金管理。2010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5%以下,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按国家规定执行。建立医保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完善基本医疗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各类医保基本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透明。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新途径,逐步将乡镇卫生院转型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完善“六位一体”(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功能。到2011年全市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或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或3000—5000人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服务站。城市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口有一所“六位一体”功能的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三年内通过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在职进修等方式为基层培养3000名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实施“三百”工程;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和离退休人员去基层服务;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城市医院、疾控和妇幼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到农村或社区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继续执行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政策;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9、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标准必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管理方式。对基层卫生机构按职能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引导一般诊疗下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完善双向转诊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0、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城乡居民。到2011年,完成针对全体人群、重点人群和疾病预防控制的三类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在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3年完成国务院布置的六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和经费保障机制。

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120应急救治、采供血、食品及饮用水卫生、职业病防治、牙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市县(区)、乡村(街道)公共卫生配套服务网络,根据工作按需配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断增加投入,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全市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到2011年不低于20元。

五、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2、建立基本药物供应制度。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我市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和更新。实行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与统一配送。做好基本药物应急储备。完善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标准,从严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面抽检。建立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能力。

13、健全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在政府补偿到位的同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将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零售药企业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用药,到2011年按规定全部配备执业药师。2009年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六、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4、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建立科学测算和评估机制,适时出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选择一家市级公立综合医院、一家公立专科医院和一家县级公立综合医院进行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的改革。对新建公立医院一律实行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建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革。对现有公立医院加速管理体制和运行、补偿、监管机制的改革,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的效率和效益。

政府在确保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提供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型为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七、积极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15、加强中医院建设。县区要大力培养基层中医执业医师人才。推进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和“三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到2011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一个标准化中医科和一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治疗疑难病、慢性病种和“治未病”(中医预防保健养生)的优势。

八、创新机制,强化领导,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16、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由政府预算安排解决,基本医疗服务资金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各级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

17、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实行市场调节价。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制定。积极推进以病种、服务单元为计价单位的收费改革。合理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科学核定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严格药品价格监管,开展增设药事服务费试点,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逐步降低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及医用耗材、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18、建立和完善符合市情的医药卫生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将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行业监管体制,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行业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强化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加大基本用药目录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推进以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服务等信息系统。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体系信息系统的对接。完善药械监管、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实行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9、加强领导,切实推进改革不断深入。各县、区要按照要求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改革的深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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