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切实加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电〔2009〕6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部署,我们制定了《切实加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之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实施。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切实加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根据省政府部署,现就我省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工作,并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在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全力协助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
(一)省辖市范围内(含所辖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各县(市)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工作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受理。
(二)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交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并书面通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规模,确定将申请材料交市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或所辖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三)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交的申请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现场审查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材料或现场审查未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退交申请人。
二、切实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在政府部门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活动监管职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取证材料须制作备份件,正本留卫生执法机构存档,副本(每页加盖确认印章)与行政处罚文书一并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盖部门印章,在三日内交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送达。不同意处罚的,书面通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应诉,卫生执法人员参加。
(二)需要对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所抽样品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继续送卫生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机构务必紧密协同,认真完成有关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检验经费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财政解决。
三、要求
(一)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高度,从维护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的餐饮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工作信息的互通,形成合力。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主动、及时地将原许可、监管的餐饮单位的有关资料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便于其了解有关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了解餐饮环节有关情况,尽快熟悉和适应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