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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卫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2009〕14号)的要求,为大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创造和谐卫生环境,现就做好2009年卫生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卫生行业是直接服务于广大群众的“窗口”行业,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因此,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也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尤其是具有公共卫生职能单位的工作内容。积极推进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是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实施政风行风评议的重点内容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推进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一)建立健全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制

市卫生局成立合肥市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社新

副组长:胡国春、李邦国

成  员:纪  律、张仁杰、曹  静、孙礼友、强学辛、龚仁俊、汪  胜、李卫东、孙  勃、李伟康、马尔健、汪百鸣

(二)明确有关处室、单位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牵头协调机关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具体工作;负责卫生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局网站信息发布、更新;管理统一政务信息处理平台;协调信访、12345市长热线、政民直通车、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分办、整理与答复;组织对市属各单位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督导。

宣传处:负责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对外宣传,与各新闻媒体及时沟通、协作。

计财处:负责卫生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确定对外发布卫生统计、医疗卫生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等信息内容。

组织人事处:负责卫生组织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确定对外发布组织人事信息内容。

监察室:监督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有关信访事件、政民直通车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应急办:负责卫生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确定对外发布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信息内容。

防病处:负责卫生防病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确定对外发布卫生防病信息内容。指导市疾控中心建设事务公开示范点。

卫生监督处: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确定对外发布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内容。指导市卫生监督所建设事务公开示范点。

业务受理处:负责卫生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审批柜员制、告知承诺制、二次终结制、并联审批制等办事制度。及时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卫生局网站发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流程,公示办事结果。

社妇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确定对外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内容。指导各区民主评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市疾控中心:积极建设事务公开示范点。及时发布疾病防控、健康警示、卫生检测、监测等相关信息。

市卫生监督所:积极建设事务公开示范点。及时发布卫生监督执法相关信息。

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

以政务公开为原则,以电子政务为手段,以行政服务中心和统一政务平台为载体,推动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积极协助配合市监察局、信息办建设网上审批、网上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协同管理和网上监察系统,实现行政审批项目在网上申请和查询结果,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网上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电子监察全覆盖。

各单位要加强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推进投诉、信访案件处置和重大事故事件处理工作的公开,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三、推进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办事公开和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贯穿于单位管理和社会服务全过程。要建立单位事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全面公开办事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程序等。

各单位网站要公布本单位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名称及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公开制度、“投诉”、“咨询”受理情况,及时发布、更新人事信息。设置并实施网上业务办理、查询服务等功能。网站一级栏目的本单位工作动态等有效性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内容。

四、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1、建立或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具体包括:卫生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公开考评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2、开展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各单位于每年1、4、7、10月1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报局办公室。

3、定期开展卫生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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