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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进健康城市和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卫生部、省卫生厅、合肥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合肥市文明办、爱卫办具体实施,成立合肥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创建各项工作。

二、创建单位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疾控中心、安徽省省立医院、安徽省妇幼保健所、安徽省中医院、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疾控中心、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和合肥市心脑血管病医院。

二、活动内容

(一)烟草流行监测:在创建单位开展无烟环境观察及人群调查,填写各类调查问卷;

(二)无烟干预活动: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见附件),在创建单位开展政策制定、场所干预、人群干预等活动。

三、具体安排

第一阶段:5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烟草流行监测;

第二阶段:5—9月底,各单位根据标准实施各项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10月中旬,开展第二次烟草流行监测;

第四阶段:11月份,合肥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工作小组评估验收;

第五阶段:12月份,总结并报国家控烟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创建活动,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具体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创建工作。

(二)各创建单位要认真落实《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制定创建活动工作计划和具体活动内容,将各项指标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

(三)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合肥市文明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评选考核内容。合肥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工作小组将对各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通报和奖励。

(四)各创建单位请于5月22日前将本单位具体联系人报市创建办公室(电话:3652259);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分阶段将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市创建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的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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