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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卫生部文件中第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目前卫生部正在部分省市试点,我省暂不执行。

二、医疗机构批准医师多点执业,仅限于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

三、医疗机构间开展医疗合作,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具体实施中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医疗合作范围

医疗机构间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应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水平为目的,合作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合肥地区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之间,合作的项目内容限定在已审批的诊疗科目之内。合肥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与本地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资质。

(二)医师资质要求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此外,在二级医院多点执业的,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在三级医院多点执业的,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备案办理

1.提交材料: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开展医疗合作审查表》、多点执业的医师名单等,名单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等。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由经办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留存。

2.办理程序。医师在开展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备案手续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办理。在报经其主管卫生部门同意后,报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部门备案,并办理备案注册手续。

四、多点执业管理

(一)医疗机构间开展医疗合作,涉及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在《医疗机构间开展医疗合作审查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办理备案注册手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拟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上备案注册,并加盖公章。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注册应根据医疗机构间合作协议明确执业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延续手续;医疗机构间合作协议中止的,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在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及时到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申报增设诊疗科目、校验以及其他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三)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合作协议终止应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目前,《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正在添加医师多点执业的内容,待注册系统完成更新后,医师注册办理部门要将多点执业内容补录进系统。

对医师多点执业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与我局业务受理处或医政处联系。

联系电话:3538828 3537651

附件:1、医疗机构间开展医疗合作审查表.doc

2、《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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